附件1
大柴旦行委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全区广大干部职工住房基本需求,进一步规范周转房的管理与使用,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海西州县级及以下干部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办〔2021〕10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周转房,是指在大柴旦辖区内,经工行委研究划定的成套住房,并面向干部职工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性住房。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工行委研究划定的成套住房,即行委小区188套(含12套县级领导干部周转房)、法检两院27套、鸿运花苑16套、崇民小区10套、丰瑞小区50套、雪峰物流56套,共计347套。
第四条 符合本制度规定申请条件的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包括工行委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在编、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志愿者等人员方可申请使用住房。
干部职工周转房申请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调动、挂职、交流到我区工作的,并在我区无房产的县级和科级及以下干部;
(二)工行委在职公务员(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且本人及配偶在大柴旦无住房;
(三)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工作人员(编外人员),且本人及配偶在大柴旦无住房;
(四)青南计划、三支一扶等志愿者;
(五)经工行委认定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凡符合周转房申请条件的人员,需由本人主动向行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到行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领取《大柴旦行委干部职工周转房申请登记表》(附件2),本人应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并经行委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出具申请人及家人在大柴旦地区无产权证明,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至行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按照申请时间先后排序分配。
第二章 管理使用与管理机构
第六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是工行委向干部职工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性住房,行委办公室及行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为房屋管理职能部门,有责任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管理,使用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 为便于周转房的管理,居住人入住前,需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在编在岗人员需缴纳2万元、其他编外人员缴纳1万元。保证金由申请人在办理住房手续前,自行到银行将保证金交至行委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专用账号,并持缴费回执单到行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保证金待居住人退房时在缴清使用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退还。保证金制度是在居住期间保证房屋设施完好无损、服从工行委管理、退房时缴清各类使用费用的一项约束性制度。
第八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满足申请条件的只能申请1套住房。
第九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按照户型大小及实际情况,分配人数也相应不同。严格意义上未婚职工为两人或多人1套,已婚且夫妻双方(包含对方不在大柴旦上班)在大柴旦无住房的,可申请单套住房(申请住房时需提供结婚证)。
第十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的管理、维修、使用、分配及腾退由行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并按照“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居住。对于违反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行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后,依法要求限期腾退:
(一)违反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规定被行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终止房屋租赁协议的;
(二)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三)故意损坏承租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四)在干部周转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经行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五)私下出租(转借)他人或转予家属居住,私下擅自调换或私下交接钥匙入住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使用人调动或离开后应按期(30个工作日)交回房屋,交回前须结清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水、电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经行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并全额退还入住保证金(不计息)。若租住人所住房屋原有设施损坏且未维修的,将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后,退还剩余保证金。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退房手续:
(一)工作调离(不在大柴旦工作)、退休的;
(二)与大柴旦行委及相关部门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入住人员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已在大柴旦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产权住房或者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其他工行委认定为应当退还住房的。
各用人单位有责任协助行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做好房屋腾退工作,确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退还的,应当向行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延期退还,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对延期后仍然不能如期退还的,将视为强占公有住房,将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收回住房。
第三章 费用收取与使用维修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租金按年收取。因我区地理位置偏僻,条件艰苦,为充分发挥周转房统筹保障功能,营造拴心留人的干事创业环境,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发展现状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干部职工周转房的房屋租金以使用面积为准,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行委小区176套(不含12套县级领导干部周转房)、法检两院27套、丰瑞小区2套(1#楼5单元202、2#楼5单元202)、雪峰物流32套(2#楼1-4单元),每套按照9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计算,即90元/月,全年1080元;鸿运花苑16套,每套按照95平方米的使用面积计算,即95元/月,全年1140元;崇民小区10套、丰瑞小区48套(除1#楼5单元202、2#楼5单元202),每套按照65平方米的使用面积计算,即65元/月,全年780元;雪峰物流24套(1#楼1-3单元),每套按照13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计算,即130元/月,全年1560元。县级领导干部周转房12套,按照125元/月标准收取,全年1500元。水、电、暖、物业费等生活费用由入住人员按相关规定、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租金费用由行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并直接缴纳至财政国库。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列入年初预算,维修费用累计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的,由行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维修;维修费用超过30万元以上的,由行委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区域维修范围包含楼体外立面、楼梯间、给排水等。房屋租住人在使用期间,其室内供暖设施、水管、电路等设施损坏时,由租住人向行委城乡公共设施管护中心提出申请进行自行付费维修,费用由行委城乡公共设施管护中心按成本价收取。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须严格遵守有关住房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周转房的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企业住房、自购房等不纳入本制度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锡铁山镇,行委人民医院、中心学校等单位干部职工周转房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行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大柴旦行委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柴行办发〔2017〕10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