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巩固国土绿化成果,有效保护和培育森林草原植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禁牧令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禁牧工作颁令如下。
行委级总林(草)长: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柴旦行委关于全面做好草原禁牧
工作的令
为扎实推进禁牧工作,加强禁牧管理,保护和改善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切实维护全区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天然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特发布此令。
一、禁牧范围
全区草原禁牧面积216.3万亩,其中柴旦村138.78万亩、马海村77.52万亩,实行全时全境全畜种禁牧。
二、禁牧期限
自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禁牧草原植被完全恢复需解除禁牧的,由大柴旦林(草)长办公室根据禁牧结果提出报告,上报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大柴旦行委发布解禁令,将禁牧草原转为草畜平衡管理。
三、禁牧规定
(一)在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
(二)严禁毁草开荒、违法征占草地;
(三)严禁乱采滥挖野生植物;
(四)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
(五)严禁非法采矿、取土;
(六)严禁损坏、移动草原建设标志和设施。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天然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严格落实禁牧责任。各级林(草)长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柴旦镇人民政府作为禁牧工作的主体,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禁牧令》的各项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好禁牧主体责任,确保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查,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大禁牧执法督查力度,不定期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规放牧等问题,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禁牧令进行严厉查处,坚决杜绝禁牧区放牧行为。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岗哨”作用。林草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督促管护员要切实担负起巡林巡草管护责任,对牲畜啃食、乱采滥挖、乱搭乱建、乱捕滥猎等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四)大力宣传,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向群众讲清禁牧政策,切实增强农牧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彻底打消偷牧、夜牧、散牧思想,努力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
六、监督举报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牧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禁牧工作,发现违规放牧行为,及时进行投诉和举报。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对投诉和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大柴旦行委林(草)长办公室:0977-8784810
柴旦镇人民政府:0977-8282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