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 正文
大柴旦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3-10-19 16:23  

 

目    录      

 

第一章  

 

1.1  工作目的  

  1.2  工作原则  

  1.3  编制依据  

  1.4  适用范围  

 

第二章指挥机构及职责  

 

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  2.2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  2.4  应急处理小组职责  

 

第三章预警及预警机制  

 

  3.1  预警机制与支持  

  3.2  报告制度  

  3.3  通报制度  

  3.4  举报制度  

 

第四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应急响应  

 

4.1  分级  

4.2  应急响应  

4.3  组织协调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  

4.5  响应终止  

 

第五章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第六章应急保障  

 

  6.1  信息保障  

  6.2  人员保障  

  6.3  物资保障  

  6.4  技术保障  

  6.5  资金保障  

  6.6  应急演练  

  6.7  宣传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  7.1  预案解释部门  

  7.2  预案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各类环节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  (3)全区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行委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1.3  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海西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养殖、种植、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突发安全事故。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行委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大柴旦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行委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行委办公室主任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有工委组宣部、行委社会发展局、行委公安局、行委财政局、行委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行委交通和建设局、工商局、行委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2.1.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预案;  

2)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4)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5)及时向工、行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  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全区食品安全协调监管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食品安全预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2.1.3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工委组宣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导工作。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各项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3)行委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及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4)行委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等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的食品价格监管,确保相关食品的价格稳定。  

  (5)行委社会发展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以及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6)工商局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行委交通和建设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调拨时的道路交通运输畅通。  

 (8)行委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  (9)行委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  2.2  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海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柴旦分局,海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柴旦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行委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一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  (2)检查督办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  (3)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  (4)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  (5)根据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  (6)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  (7)向行委、行委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  (8)完成行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为:  

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  

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  (3)完成行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应急处理小组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和综合组。  

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按照职能界定,由相应部门牵头开展工作。其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  

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  (4)案件查办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组成。其职责是迅速侦办案件,追踪源头,查处违法当事人。  

  (5)专家咨询组由事故调查、处理组的主要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是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提供技术帮助。  

  (6)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其职责是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  预警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机制与支持  

行委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行委社会发展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行委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3.2.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  3.2.2  下级向上级报告  

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大柴旦行委和海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2.3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  包括各级人民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及学校、科研院所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和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4  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  (1)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  (2)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  (4)报告时间要求: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l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3.3  通报制度  

3.3.1  部门之间通报  

  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  

3.3.2  特殊通报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行委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向海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4  举报制度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分级及应急响应  

 

   4.1  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行委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造成伤害超过100(100)并出现1人死亡病例的;行委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对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超过100(100),可能出现死亡病例的;行委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1.4  一般食品事故(Ⅳ级)  

事故对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在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的;行委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2 应急响应  

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一级响应,由行委重大食品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二级响应,由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为三级响应,由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急处理工作;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为四级响应,由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4.2.1  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总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到位,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部署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州政府给予指导和帮助。  

   4.2.2  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总指挥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到位,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4.2.3  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明确应急处理小组,由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和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到位,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4.2.4  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明确应急处理小组,由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和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4.2.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升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水平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4.3  组织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后,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处置队伍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力量必须在行委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的发展。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由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各类媒体发布的新闻,应经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在宣传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发布。  

   4.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的终止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公布应急响应终止。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行委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技术平台,由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  

   6.2  人员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行委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3  物资保障  

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行委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6.5  资金保障  

行委财政局负责保障行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  

   6.6  应急演练  

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7.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海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柴旦分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上一条: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下一条:大柴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大柴旦行政委员会 青ICP备09000755号-2   电话:0977-8281328

技术维护:海西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技术中心  信箱hxdzzw@haixi.gov.cn

青公网安备 63280202000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