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根据《关于转发海西州贯彻执行<青海省司法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柴司发〔2025〕8号)要求,现将大柴旦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单位公告如下:
一、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
大柴旦行委社会发展局、大柴旦行委经济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大柴旦行委公安局、大柴旦行委财政局、大柴旦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柴旦行委生态环境局、大柴旦行委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柴旦行委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大柴旦行委应急管理局、大柴旦行委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大柴旦行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柴旦行委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柴旦行政委员会税务局、大柴旦行委气象局、大柴旦行委档案局、大柴旦行委消防救援大队
二、依法接受委托施行行政检查主体
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由委托机关将书面委托协议、受委托主体、委托的行政职权报行委司法局备案,并公示上述内容后方可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公告为准,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与行委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大柴旦行委司法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