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柴旦行委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 ||||||||
| 2026-08-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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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行委监察部门(以下称监督部门)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组织,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行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行委监察部门分别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8281018),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及时处理回复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对有效举报投诉,实行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第五条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做到反映问题有记录、核实问题有查证、存在问题有整改、核实结果有反馈。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信息公布载体建设; 2.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完全、及时、准确;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对外公布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或政府信息发布单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九条 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反映人或有关信息载体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义务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部门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开义务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大柴旦行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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