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柴旦行委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 ||||||||
| 2026-08-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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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大柴旦行政委员会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93号)、《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西政办〔2017〕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柴旦行委门户网站是对公众服务的窗口,是工行委和各部门、各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总平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反映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条 行委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依据本制度对门户网站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六条 门户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八条 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报送制,并按工行委两办规定的信息量完成报送任务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报送信息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把相关信息报送至行委办公室,由工委网信办负责人、行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网站专职人员在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第三章信息审核 第十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工行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严格把关,确保报送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准确,并做到不涉密。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以行委、行委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领导讲话、政府会议、政务督查、调研报告等,由行委办公室秘书审核把关,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发布;行委办公室在文件制发过程中,由行委办公室主任确定文件公开属性(宜公开、不宜公开、依申请公开),并在公文登记和行文审批单上予以明确。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发后3日内,由网站专职人员负责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并在公文对外公开登记册上登记。《大柴旦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同意上网发布后,由行委办公室网站专职人员在行委门户网站今日柴旦栏目中进行发布;信访专职人员负责领导信箱等栏目信件的答复、处理工作。在发布与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时同步公布政策解读信息。 (二)工行委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并审签后上报工委办公室、行委办公室; (三)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网站专职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行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发布。 (四)确需在门户网站发布的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必须经行委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行委办公室发布。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对外宣传和地区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偏差、技术故障。工委网信办与行委办公室负责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行委办公室要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按照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调整,由行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行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实施。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信息由行委办公室统一管理,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网站安全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密码忘记或需变更,应及时与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联系。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管理人员要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杜绝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行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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