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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内容 | |||
| 流水号 | 20220113003 | ||
| 标 题 | 9.29交通事故投诉 | ||
| 姓 名 | 陈** | ||
| 手 机 | 159****5584 | ||
| 身份证号 | 4221**********1578 | ||
| 发件IP | *************************************** | ||
| 写信时间 | 2022年01月13日 | ||
| 信件内容 | 大柴旦行委公安局信访办领导好 我是21年9月29日交通事故死者父亲陈志斌,关于12月29日信访部门回复我们上访的内容,我想作出如下回复申诉,跪求各领导认真、负责任的回答我们一些问题。 1、1月4号证据公开时,只有受害家属到场。并没有拿出当时交警现场执法的记录仪(没有还原当时现场视频、音频影像记录及杨海峰的报案记录和他的口供笔录等。只是按照你们的办案程序简单的走了一个过程形式而已,完全是按照你们写好的剧本,照本宣科读给我们听了一遍,对我们提出的一些敏感问题,都是隐而不答,避重就轻)。这样办案公证公开透明吗? 2、小车检测的数据与实际仪表盘显示的不相符,你们大柴旦交警大队无权解释,那谁有权力解释?责任认定又是谁出的。 3、我们收到甘肃天信鉴定书后,就对该鉴定的许多问题存在异议,要求重新鉴定。而在11月3日交警大队车辆扣押现场,就有人在对大货车非法拆卸毁灭证据。交警作为执法部门应该知道有法律明文规定,在鉴定书已出具而责任认定未出具期间,任何人不得对扣押车辆非法拆检及维修?是知法犯法还是帮肇事掩盖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如确实要深度鉴定,那先前发出的鉴定报告就是没有调查清楚,就乱下责任认定报告? 4、谁是证人?该证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多少?(责任认定书中并未提及)。我们多次提到杨海峰报案的口供讲对方有第三方车辆在超车,要求调查第三方车辆。在证据公开会上,办案人员回答我们讲,查不出第三方车辆。(证人证言等证据,并且是经过大柴旦行委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决定的,并无其所说的未找到第三方车辆就草率的进行认定)这是你们回复的原文。意思是现在找到了第三方车辆,那为什么你们办案前后讲的不一致,矛盾重重。 5、9月29日晚上家属联系不上办案人员时,通过114查询联系海西州交警支队,他们讲当天没有接到有交通事故的报案。110、122进行查询,都没有事发当天记录。我们就对该报案程序多次提出异议,怎么现在回复又有了该报案记录? 6、甘肃天信司法鉴定出具的报告,我们已电话了解天信的负责人。他们完全是按照交警提供的资料信息来作出的鉴定结论。交警提供的手绘事故现场图与事实严重不符,这错图直接关乎司法鉴定结果,车辆运行及碰撞点的推断。拿天信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大挂车左前角撞小车前部,而事实是撞击了小车左侧的前后门位置),玩文字游戏糊弄受害者家属。例如:提供影印的原件有错误问题,找再多复印出来仍就改变不了错误问题。这么明显的事实面前,混淆视听,硬是要颠倒黑白是非袒护对方来办成冤假错案。 7、明显的肇事大车有二次杀人迹象?信访人员回复只是说未发现,请问你们有实际勘察过吗?调查了解过吗?你们未发现的证据证明是什么?受害家属认为,现场事实已证明是肇事大车越道到小车道,把小车逼到无路可退,将小车右边护栏严重撞弯,把小车撞成一坨废铁。非要追到小车道里面去撞击致人于死地不可,铁证如山的事实在眼前,肇事者的残忍行为令人发指! 8、上级单位复核结论:证据不足,责令大柴旦重新调查认定鉴定。请问大柴旦交警提供那些资料给北京龙晟重新鉴定?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系统全面合法合规?大车已拆卸维修,证据毁灭,请问如何确保事故时的真实结果。 9、整个事故过程中受害人家属想了解事发当时情况时,交警为何总是搪塞不说不正面答复,肇事司机明显的严重错误为何交警对大车的错误只字未提?作为国家公安执法人员,不是秉公执法吗?反而与受害家属玩起了欺下瞒上,斗智斗勇来欺压百姓。 综合上述问题请各领导给出实质,具体、真实的上访书面回复。而不是一言堂敷衍了事走形式过程的回复,更不要反映的问题严重了事后又编造证据来敷衍我们,包庇袒护! 谢谢! 申诉人 :陈志斌 身份号码42214196209271578 电话:15926285584 | ||
| 办理情况 |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陈志斌先生:您好! 接到您投诉事项后,柴旦行委信访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大柴旦行委公安局、司法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核查事故情况。经了解,此事故于2021年9月29日10时55分许发生,2021年09月29日10时58分接到杨海峰(大车司机)报案,大柴旦行委交警大队在国道315线执勤人员于2021年09月29日11时20分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保护,2021年09月29日11时40分许,行委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对现场全面的进行了勘查,并聘请海西州公安局法医对死者陈文杰尸体进行了检验,委托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对双方肇事车辆机械性能、车速及行驶轨迹进行了鉴定,行委交警大队在收到鉴定报告后,第一时间将车辆鉴定意见通知书邮寄至各方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2021年11月4日行委交警大队召开了证据公开会,将该事故鉴定依据全部出示,针对家属所提出的问题,办案人员详细耐心的做了解答。针对家属提出的车辆在扣留期间出现修车行为,根据调查表明车辆扣留期间是鉴定人员及保险公司人员对车辆进行正常程序上的拆检,并非车辆机件维修。针对家属在鉴定报告中存疑的行驶轨迹部分,行委交警大队主动与陈文杰家属陈志斌联系,并告知可以由其家属自行选择鉴定机构,费用由行委交警大队承担,在规定期间内,家属一直不予回应。经行委公安局批准,行委交警大队重新委托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进行综合鉴定。目前,鉴定结果暂未出来。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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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时间 | 2022年01月29日 | ||


